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的成语研究水平,积极促进成语研究成果的转化,大力推广成语文化产品,根据《江苏省中华成语研究会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特制订本条例。
第二条 研究会的基地是研究会重要的团体成员单位,是研究会进行产学研结合的主要载体,也是普及成语文化的重要平台。建设好基地对研究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。
第三条 研究会的基地含教学科研实践基地和应用研究实践基地。
第四条 研究会的基地必须履行下列职责:
1.努力学习中华成语,大面积提高学习和运用中华成语的水平。
2.逐步提高中华成语的研究水平,不断有科学研究的成果。
3.积极开展群众性的成语文化活动,能承办大中型的中华成语文化活动(成语文化论坛或成语文化艺术节等),努力创建具有中华成语特色的文化品牌。
4.组织本基地的人员积极参与研究会举办的各类活动。
5.按时交纳会费。
第五条 研究会的基地拥有下列权利 :
1.利用研究会的名义开展相关活动。
2.优先使用研究会的研究成果。
3.获取研究会的物力和智力支持。
4.对研究会部署的工作提出己方的意见和建议。
5.向研究会推荐合适的理事和常务理事人选。
第六条 研究会的基地须由相关实体机构先提出申请,经研究会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后方可正式挂牌。
第七条 研究会的基地单位在运作过程应该着力突出以下几个要点:
1. 基地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基地的管理,要把基地建设作为本单位一项重要的工作列入议程,抓紧抓好。
2. 基地单位要认真制定基地的发展规划,既要有宏观的中长期(3-5年)规划,也要有具体的年度工作计划。
3.基地单位要注重培养工作骨干,为基地的未来发展提供充足的人才储备。学校型的基地可建立各种形式的学生社团。
4.基地单位要大力开展丰富多彩的的成语文化活动,以活动推广成果,以活动展示形象。
5. 基地单位要利用各种媒介(会议、网络、刊物等),营造声势,推介成果,辐射影响。
第八条 研究会每四年对下属的基地进行一次考评。考评优秀者将被授予“优秀基地”的称号并给予一定的奖励。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基地即予以撤销。
第九条 本条例于2012年 12月16 日经江苏省中华成语研究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。